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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报频传】希有刑辩团队再次实现“捕后取保”

——希有刑辩之救援案例八

 

      在当前捕诉合一的大环境下,很多人都存在“嫌疑人一旦被逮捕之后无法取保候审”的误区。其实逮捕后并非不可办理取保候审,本团队近期办理的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一起敲诈勒索案件,克服各种困难,及时有效地和检察机关沟通协商、提出辩护观点与建议,成功为嫌疑人在逮捕后办理了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2日,我所收到了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书,经我所研究,指派我所希有刑辩团队律师陈斌、实习律师鸦辰光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及多次会见嫌疑人J某某,与J某某核实案件细节,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指控J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的事实不充分,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J某某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后随着同案其他嫌疑人到案,本案主要事实查清,证据充分,承办律师立即改变辩护思路,通过向J某某释法说理,J某某意识到自己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承办律师结合J某某在案件中的参与度、知情度及认罪认罚的态度,借助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的羁押必要性专项治理活动,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认为J某某现阶段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应当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在希有刑辩团队不断的努力下,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为J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2022年3月4日J某某被取保候审,此时距批捕时间已经9个多月。

      本案虽然是一起法律援助案件,但是希有刑辩团队秉承法律人的本心,不记报酬,先后四次会见嫌疑人,及时、专业、高效的提出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又一次在嫌疑人被捕后成功取保,实现了有效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对嫌疑人意义重大,不仅可以让嫌疑人重新获得人身自由,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案件往有利的方向发展,如公安机关对其撤销案件、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上一篇文章我们已经说到了刑事拘留后的37天是黄金救援期,过了黄金救援期,取保候审的难度非常大,因为逮捕意味着检察机关确定了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且确有必要羁押,要想在逮捕之后取保候审,不仅需要有充足的理由与依据,还需要辩护人丰富的实务经验、沟通能力以及对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

      把会见、阅卷工作做扎实,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判断事实合理性的基础,是有效辩护的前提。对于已经被逮捕的嫌疑人,辩护律师要主动联系承办检察官,提出充足的事实与理由,并用证据加以证明,说服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从而实现“捕后取保”。

      审度时宜,虑定而动。成功的刑事辩护,既需要娴熟的辩护技术,又需要考虑周密,先谋后动,方能百战不殆。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二十六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东卫案例】希有刑辩团队再次实现“捕后取保” ——希有刑辩之救援案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