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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功取保——希有刑辩之黄金救援期案例七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能取保候审?可能很多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因为经常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都比较清楚,现在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就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了。嫌疑人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会见都非常困难,办理取保候审有多难就可想而知了。本团队近期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克服各种困难,及时有效的和办案机关沟通,成功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9日,嫌疑人冯某某家属L某来到北京市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希有刑辩团队办公室,想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冯某某进行辩护。据家属陈述,大约在8、9年前,嫌疑人接到一个电话被喊道一处地点,该地点刚刚发生完一起打架事件,嫌疑人到时打架已经结束,当时L也在车上可以作证。现因为这件事,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Z市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鉴于案件背景的特殊性及紧迫性,会见的困难性,希有刑辩团队第一时间召集团队成员开展对案件的研讨,确定基本辩护方案,最终决定指派希有刑辩创始人陈斌律师承办本案。为尽快了解案件情况,陈斌律师带领助理驱车直奔办案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并提出会见嫌疑人的诉求。经过多次交涉,希有刑辩团队通过各种努力最终克服各种困难,成功会见了嫌疑人,第一时间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交流和沟通,详细阐述代理观点,代理观点得到办案机关的认可,最终作出了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决定。

      希有刑辩团队所展现出的专业、敬业、细致、体贴,再一次实现了有效辩护,缓解了当事人及家属的焦虑,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对嫌疑人意义重大,不仅可以让嫌疑人重新获得人身自由,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定案件的走向,为本案的后续处理如公安机关对其撤销案件、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有积极的影响。

      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间,是律师介入的“黄金救援期”,是进行有效刑事辩护的最佳处理期间。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人身自由又处在羁押状态中,很容易产生恐慌和焦虑的情绪。对于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供述更无从知晓。此时便需要律师及时介入,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利用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分析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有效的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应在此期间及时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刑事辩护,相信专业才是最优选择。

      审度时宜,虑定而动。成功的刑事辩护,既需要娴熟的辩护技术,又需要考虑周密,先谋后动,方能百战不殆。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东卫案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功取保——希有刑辩之黄金救援期案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