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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杀人案被改判为死缓

 

      近日,陈斌主任“希有刑辩”律师团队收到了一份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的刑事判决书,该案件案情复杂,从最初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到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到如今改判死缓,历时五年,承办律师陈斌和陈建州(实习)没有放弃任何一丝为当事人争取公正判决的机会。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4月17日2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翻墙进入被害人范某某卧室,持刀捅刺范某某面部、肩部及颈部致其死亡,后在房间内翻找财务,并带走被害人范某某的小灵通。经法医鉴定,范某某系被锐性外力作用致左侧颈总动脉破裂、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过程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明显不利于被告人张某,而被告人张某坚持自己未杀害范某某。“希有刑辩”律师团队陈斌主任和陈建州律师(实习),经过认真梳理证据材料、会见、调查取证等过程,结合与被告人家属的沟通,陈斌主任最终决定以疑罪从无作为辩护目标,并从事实认定不清与程序违法两方面进行辩护。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从主观方面来说,在会见被告人张某和走访调查时,陈斌主任发现张某缺乏杀害范某某的动机。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范某某是邻居且无矛盾,张某无任何经济负担与不良嗜好,没有杀死范某某的动机。

      从客观方面来说,陈斌主任指出,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张某实施了杀人行为。本案的作案凶器始终未查明,本案中丢失的小灵通也不知去向,无论是现场遗留的疑似第三人脚印,还是范某某与日常不同的衣着,都在揭示着本案对事实的认定仍模糊不清。

      2.程序违法

      本案的侦查机关未提交全部证据,仅提交了不利于被告人张某的证据材料,且对于难以补正的证据,侦查机关大量采用“情况说明”的形式予以应对。陈斌主任指出,滥用“情况说明”不但会影响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本身,还有可能使得侦查机关为了尽快结案而罔顾事实,对刑事司法活动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

      本案中的司法鉴定人员存在应回避未回避的问题,两位鉴定人员在坚定之前曾参加过本案的专家讨论会议,因此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应当予以排除。

      辩护效果

      从证据事实和程序合规两方面进行辩护,条分缕析,既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又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敦促法律从业者尊重事实、坚守法律原则。但当时的一审法院未采纳陈斌主任的辩护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立即执行。

      收到判决后,陈斌主任没有放弃,立即上诉。二审过程中,陈斌主任着重强调了本案被告人混合DNA血印等关键证据存在形成时间、地点、提取方式、鉴定意见等缺乏合法性的问题。此外,证人证言之间有相互矛盾之处,而被害人的死亡时间、状态也反映出本案存在熟人作案的可能性。经过不懈地努力,二审法院采纳了陈斌主任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法院听取我方辩护意见,对本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进行重新实验和鉴定,对我方提出的疑点进行反复论证,最终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法院改判被告人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案时间跨度长,案件事实与真相在不断探索和追寻之下终于揭开,一方面承办律师在侦查机关程序违法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为当事人及其家人争取到了生活的希望;另一方面也不断期望法律职业共同体增强依法守法办案的能力,实现了职业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陈斌主任常说,律师应当坚守内心的正义感,这也是“希有刑辩”的初心和展望。为困境中的生命发声,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不断追求程序正义,于无所希望中唤醒法律人共同的职业操守,千磨万击还坚韧,任尔东西南北风。

 

【东卫案例】张某故意杀人案被改判为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