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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有刑辩|如期而至,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昨日,希有刑辩律师团队再获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基本案情,“板上钉钉”】

      徐某于2022年3月中下旬通过网络招聘到涉案公司上班,工作岗位为业务推销员,内容为推销老年人保健品,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2022年7月徐某以涉嫌诈骗罪被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1月25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办理过程,伏案笔耕】

      本所希有刑辩律师团队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以后,由陈斌主任指导,并指派青年律师张霄璠、陈建州(实习)承办该案。两位青年律师在陈斌主任的指导下,经过仔细阅卷,充分了解案情,决定提出无罪辩护,具体理由如下:
(1)徐某主观上对公司的诈骗行为不明知。涉案公司通过电话推销,以诈骗方式向不特定老年被害人高价销售产品。徐某年轻,刚走入社会不久,文化程度不高,对社会的认识水平和能力有限,且徐某在进行“电话销售”的过程中,态度较为消极,从徐某供述中也可以看出其只将其当作一般工作。截止至被拘留前,徐某共收到工资收入10298元,其个人完成总销售业绩为23503元。即徐某对公司的诈骗行为是不明知的。

(2)徐某为公司推销商品的客观行为不应当评价为诈骗行为。根据徐某供述及其他嫌疑人供述,徐某对接销售的业务模式为货到付款以及可以退货等情形,其在推销过程中也出现了因客户对产品不满意退货退款的情况,使徐某有理由相信她从事业务的正当性。另外,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徐某对于涉案公司让其销售的“保健品”以及价值有清晰认知,由此将其推销行为定性为诈骗是不符合刑法立法精神的。

(3)刑法不能苛责一般人具有专家的预判力。根据一般人的理解,很难确定徐某推销的产品是假货或不真实的或根本不存在的,这是一般人不具备预见的能力,尤其是刚刚入职的徐某,徐某作为一名普通员工不具有审查公司销售物品价值是否符合出卖价格的义务。根据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必须对犯罪构成要素有主观上的认识才能定罪。

 

【不诉决定,如期而至】

     上述意见由陈斌主任修改定稿后,要求承办律师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此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案情,并坚持无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也多次约谈徐某及其同案犯,最终检察机关接受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徐某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徐某的全部同案犯均被起诉到法院。

 

 

【“希有”寄语,谨慎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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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卫案例】希有刑辩|如期而至,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