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取保候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卢某某注册成立通化市英利投资有限公司,徐某通过网络应聘为其公司财务人员,并占比3%的股权。2015年4月,卢某某指使陈某成立玄祥时韵商贸公司,在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组织业务人员以支付广告费为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外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截止到2016年3月15日,卢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46亿元,造成10450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8.19亿元资金损失。在此期间,徐某在卢某某的指派下一直从事公司资金的转存工作,所经手涉案资金达3400万余元。2016年4月案发,玄祥时韵公司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相继被采取强制措施。
办案过程:
2018年3月8日,南京市玄武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徐某刑事拘留。2018年3月13日,陈斌律师第一次会见关押在玄武区看守所的嫌疑人徐某,了解案件事实。陈斌律师认为徐某虽在涉案单位从事财务工作,但也仅限于资金的存、转以及一些杂事等,并不直接接触客户,无分红及提成收入,不属于业务人员亦非负责人,其行为完全受其领导卢某某的指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8年3月14日,2018年3月20日陈斌律师先后三次会见关押在玄武区看守所的徐某,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并根据案件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连续提交两份《关于徐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意见书》至玄武区公安分局。2018年4月7日,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该法律意见,徐某被取保候审。
2018年12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同案其他人员作出二审刑事判决,该案终结,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4月3日徐某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于当日携家属特地前来东卫南京分所,对陈斌律师表示感谢。
办案体会:
在目前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最难的是无罪判决,其次就是取保候审。提出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是在侦查阶段,若能在检察院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前申请取保候审成功,可以及时解除当事人的羁押状态。同时,若证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不会再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所以能否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对于整个案件的走向十分重要。
在本次案件承办过程中,陈斌律师意识到,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必须在检察院批捕决定作出前,说服办案机关采纳徐某无罪的观点。在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陈斌律师在两周之内连续四次会见嫌疑人徐某,不断与其沟通案件事实,并多次前往办案机关了解案件进展,与承办人员沟通案件情况,连续提交了两份法律意见书,指出徐某仅为公司财务人员,在其领导卢某某指派和管理下实施的转账行为,对于经手的款项无处分权,不涉嫌犯罪。在同案人员多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徐某的案件最终被撤销,可以说是与陈斌律师的在侦查阶段的不懈努力是分不开的。
多数人普遍认为律师在法庭上与对方唇枪舌剑、针锋相对的精彩发言是其工作中最主要的部分,事实上律师的工作内容更关键的是在法庭之外。家属早日委托辩护律师,律师就能早日介入案件、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情况分析出案件中对其有利的案件事实细节及证据,及时制定辩护策略,让辩护工作得以尽早开展。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更多的是在不动声色中为当事人争取到自由,更多的是在战场的烽火还没有点燃时,就不战而屈人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