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某(另案处理)是A公司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吴某是B、C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2014至2017年间,B公司以在建项目为名,向A公司借款,A公司以B公司名义向社会吸收资金8600万元;吴某以B公司为担保方,通过C公司向A公司借款3900万,用于B公司项目开发,截至案发仍未归还。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吴某提出上诉。
一. 及时阅卷,分析案情
陈斌律师于2019年12月接受吴某家属委托介入该案二审,当天前往商丘市看守所进行首次会见,并及时调阅一审案卷资料。我所希有刑辩律师团队在陈斌律师的指导下,通过对一审案卷资料进行详细审阅,结合近年司法判例,经过多次小组会议讨论,与另一位辩护人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付强共同协商,并形成初步辩护意见,认为吴某作为B公司与C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大股东,对两个公司均享有实际控制权,在两个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度不构成挪用资金,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吴某始终辩解自己是向江某个人进行借款,对江某本人的资金实际来源并不知情,也未参与,对检察院指控吴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部分关键证据,一审庭审中也未经过有效质证,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该罪亦有无罪辩护空间,陈斌律师决定为吴某二审全案作无罪辩护。
二. 详陈利弊,争取开庭
我国的刑事二审程序“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但只有开庭审理,通过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发问、质证、辩论,才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诉权,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尽可能的为本案争取开庭审理的机会。希有刑辩律师团队形成了四万余字的无罪辩护意见,指出一审多份证据未经有效质证,审判程序违法,经济纠纷动用刑法手段,法律适用错误,严重影响定罪量刑。案件本身情况结合近年来国家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的司法理念,向承办法官进行提交,建议合议庭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经过反复沟通后,最终合议庭做出二审开庭审理的决定。
三. 坦诚沟通,坚定说服
庭审中陈斌律师指出,公安机关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未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收集证据程序违法;三份鉴定报告所依据检材的来源、保管、移送违反取证程序规定,鉴定程序违法;本案一审庭审中公诉人一次性出示了26份书证,导致本案等据以认定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均未得到有效质证,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一审遗漏B公司印章保管情况、A公司大厅沙盘搭建的情况等重要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以上所提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新的证据与辩点,检方与合议庭法官均有质疑。但我们深知,争辩从来不是最好的表达,坦诚才能赢得理解与尊重。陈斌律师回应,对于程序与实体证据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一审中也确实存在,由于各种原因我们错过了最佳的质证机会,导致一审法院未能完全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但这些证据对本案极为关键,它有利于二审法院还原本案的客观真相,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最终,我们所提的问题得到了二审合议庭的积极回应。2020年4月24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中认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与量刑部分,我们的主要辩护观点成功得到了采纳。
(二审判决书部分页展示)
至此,本案辩护取得了第一阶段的胜利,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决定继续委托我所希有刑辩律师团队在申诉阶段为吴某进行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