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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有案例|重罪改轻罪之辩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为广州A公司、北京B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016年4月,刘某某以北京B公司名义在山东黄河商品交易平台发行某邮币卡,以广州A公司作为该邮币卡交易代理商,负责市场推广。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刘某某等多名股东事先以低价购入邮币卡,向社会招募业务人员,通过统一配发手机,虚构“白富美”形象,加潜在客户为好友,宣传购买邮币卡能赚钱,吸引客户投资。当客户加大投入金额,邮币卡价格被拉升后,刘某某等股东则趁机将自己手中持有的大量邮币卡抛售,赚取差价。据司法鉴定报告,共有9762人参与该邮币卡投资,其中通过A公司参与购买的人数为682人,亏损数额达1587万余元。

      2019年1月4日,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等七人构成诈骗。

法律分析

      本案犯罪数额为特别巨大,且参与投资者人数众多,属情节特别严重,一旦被定性为诈骗,按照《刑法》、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河南省高法、省检《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在当前国家对电信诈骗从严从重惩治的形势下,刘某某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将面临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案其他六被告人中五人(含两名基层业务员)也将面临十年以上刑期。

      在处理与邮币卡类推广行为时,全国各地法院方式并不统一,上海金融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浙江、河南等各地法院则认定为诈骗。希有刑辩团队律师经过对近百份类似案例综合分析时发现,案件能否认定为诈骗,关键在于各被告人对价格走势是否构成“操控”。

辩护思路

      希有刑辩团队陈斌律师经阅卷后认为,本案中黄河交易平台依法设立,无法通过后台操纵、篡改交易数据,业务人员每日向客户发送的交易截图系黄河平台汇总分析得出,并非虚构,A公司商业宣传虽有夸大成分,尚不构成诈骗罪中的欺诈。公司对行情的涨跌只是预判,投资者自身也应当存在风险认识。A公司推广的邮币卡藏品存在一定市场价值,投资认购本身也并不意味着直接丧失财产占有。邮币卡的总体价格走势由市场自主决定,A公司市场推广未达到抗诉书中指控的“操纵市场价格”的程度。市场投资本身存在风险,不能因大部分客户亏损就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司法认定犯罪不能以结果倒推行为性质。诈骗罪的立法本意在于惩罚通过欺诈手段,以完全或基本无代价的方式直接获取对方财物的行为。本案与那些利用虚假平台,篡改系统数据,投资资金直接进入控制人账户的诈骗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刘某某等人的行为更类似于扰乱市场秩序,不构成诈骗罪。

处理结果

      陈斌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向合议庭提交长达32页的辩护意见及26页案例分析报告,最终,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合议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六年,其余六名被告人也相应获得轻判。

(判决书部分页面截图)

      2019年10月18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当事人家属继续委托我所律师辩护。2020年11月2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定书部分页面截图)

典型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该犯罪集团中被另案处理何某某等14人,一审被同一法院认定为诈骗,何某某等人上诉后,因受本案影响,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最终改判为非法经营,全部获得轻判。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刑法只在针对于幕后操纵金融市场的行为方面规定了相关犯罪,在邮币卡市场方面的刑事立法尚是空白。成功的个案往往具有完善乃至创建规则、推动法治进步的引领作用。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对“邮币卡”交易行为仍定性为诈骗的今天,本案的成功辩护,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东卫案例】重罪改轻罪之辩